榆林设备保温施工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

2026-01-15 21:18:51 98

铁皮保温施工

〔2023〕7号榆林设备保温施工队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地址:大城县广安工业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及职业道德进行检查,并对你所执业的以下三个审计项目等进行了抽查:

    一是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65号)。

    二是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巴士)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002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011号)。

    三是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2021年财务报表(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135号)。

    经查,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及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1.内部治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你所伙协议规定伙人大会是高权力机关,但特殊普通伙转制以来实际未通过现场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全体伙人参与的伙人大会。

上述行为不符《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方面

    1.质控复核与技术咨询存在角冲突。

2.部分伙人签署审计报告数量过多,未建立制度限制伙人执业项目数量,以确保伙人在执业项目中的时间和资源投入。

3.《执业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不全面,未明确席伙人作为审计质量终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4.重大项目复核流程执行不到位,天利科技等7个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由总部职质控人员完成,未见复核伙人具体复核意见。

5.职质控人员不足,未明确长期委派同一名质控复核人员是否应采取防范措施的标准。

6.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等项目存在未经审批而事先承接的情况。

7.项目组技术咨询过程未恰当记录。

8.八份审计项目工作底稿超期归档。

9.近两年内部执业质量检查流于形式。

10.考核机制设计未明确体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导向。

11.财务、人力资源和信息系统方面未实现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利润分配存在“各自为政”“分灶吃饭”现象。

    上述行为不符《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质量控制准则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榆林设备保温施工队 。

    (三)独立及职业道德方面

1.未理评价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你所上市公司客户提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咨询服务对独立的影响。

2.员工廖敏菲、沈菲违反《证券法》四十二条的规定,交易其执业上市公司的股票。

3.李春华、唐健未实质参与九强生物审计而签署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21号——利用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天利科技项目

1.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评价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特别风险。二是会计师认为天利科技因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舞弊风险,且收入确认是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但未将收入确认识别为特别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二十七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2.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未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对报告期ICT业务收入的审计中,会计师信赖天利科技宜信通业务系统的运行数据,该内部控制与收入确认特别风险有关,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控制测试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八条、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十条的规定。

3.未对ICT业务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审计底稿中未见天利科技母公司ICT业务的收入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4.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报告期重要子公司天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保险)销售费用同比减少94.82%,同比分析底稿中仅列示本期销售费用三个构成项目的对应上期数据(计占2020年销售费用的5.31%)。未进一步解释销售费用大幅减少的原因,系2021年销售人员大量离职或调岗,相关薪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十条的规定。

5.未对处置交易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执行细节测试

审计底稿中未见注册会计师测试本期处置交易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未见对应的收款银行水单及赎回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十条的规定。

6.质量控制流程执行不到位

一是三级复核提出的部分问题未进行处理,补充访谈记录未归入底稿。二是未见重大项目复核伙人复核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重大项目适用)显示复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员完成,未见重大项目复核伙人工作留痕。

上述行为不符《质量控制准则5101号》(2019年修订)五十七条的规定。

7.部分工作底稿记录非终版榆林设备保温施工队

一是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按照审计执行时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更新。二是子公司天彩保险其他收益底稿非终版,纸质底稿显示的金额、分类构成均存在错误,与审计报告附注无法勾稽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十七条的规定。

8.工作底稿存在大量错漏

一是底稿中未留存审计业务约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二是无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底稿。三是一笔收入审计调整(调减87.17万元)相关资料未归入底稿。四是天彩保险手续费收入归档结算单未见客户签章,底稿中未见客户发送结算单给公司的电子邮件或截图等记录。五是天彩保险收入细节测试所附手续费清单存在缺漏。六是“收入查验情况及结论”中描述的太保项目和交银康联项目收入确认方式与审计结论不符,并非完工百分比法。七是审计小结记录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不准确,与实际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十条的规定。

(二)*ST巴士项目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公司2021年度存在退市风险,报告期免费受赠大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变更主营业务范围。二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物业管理等新增业务,且涉及大额关联交易。审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执行特别风险识别和确定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2.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审计计划阶段纳入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的主体实施控制测试,铁皮保温施工未区分不同业务类型识别针对的关键控制环节,未执行重要业务控制环节的样本测试,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十一条、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3.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对关联交易毛利率大幅增长的,未根据行业特执行针对的分析程序。二是对四季度集中上调价格的,未核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决定定价的关键因素,未充分判断调价标准的恰当。三是未结收入确认结算周期,执行充分的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4.投资房地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产权转移确认的关键证据中未经买卖双方签署日期或未签字盖章确认的,未保持理关注,未核实资产入账时间的准确,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5.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公司11-12月份的银行存款借贷方发生额占比较高的,执行银行对账单双向核对程序时未包含11-12月样本,未对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大额异常交易保持应有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6.审计底稿记录和归档不到位

一是项目现场负责人复核记录中,未见对营业收入、关联交易、预计负债、拆迁补助等重大事项的复核记录。二是项目伙人复核记录未及时归入审计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九条、十条的规定。

(三)嘉澳环保项目

1.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工程项目循环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有测试未发现大额现金支出退回货款等大额现金支出情况,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4号——审计抽样》十六条的规定。

2.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

一是设备采购存在部分付款节点与同约定不符等情况,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重要供应商的往来款余额替代测试、在建工程监盘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底稿》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3.费用事项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公司技术咨询费存在实际付款进度与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况,注册会计师未获取补充同等证据,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未对部分技术咨询机构的往来款余额替代测试、单笔大额中介费用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4.商业票据审计不到位

对通过票据背书进行资金拆借事项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5.库存现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大额现金支出退回货款等情形,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十条的规定。

6.往来款项函证不到位

未对回函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等回函情况予以关注,仅执行了函证的替代测试,未追加相关审计程序核实回函的真实。函证底稿存在填写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2号——函证》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四十五条、四十六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做好以下事项: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督促执业人员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并对相关注册会计师启动内部问责;三是对员工买卖其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内部问责。你所应当在2023年2月24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员办

                              2023年1月16日榆林设备保温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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